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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药品检验所坚持以质量第一为宗旨,向社会公开承诺: 1. 保证按CNAL/ACO1:2005 (ISO/IEC17025:2005)《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》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。2. 保证检验工作不受来自行政、财政、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干扰,为药品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及客户提供科学公正、准确可靠的检验报告和优质高效的服务。 3. 保证所有检验人员均具有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,并通过上岗资格考核后持证上岗。 4. 保证所有与质量有关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都必须遵守既定程序,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,严格执行《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》和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规定。 5. 保证对客户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数据严格保密,不得私自利用和向外泄漏,保护其知识产权。 6. 保证无论检验工作在本所还是离开本所或是在移动设施中进行,都按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运作。 7. 正常情况下药品检验工作周期为:抽查检验按国家、省检验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;药品标准复合60个工作日;委托检验30个工作日或按与委托方签定的委托合同时限完成。其他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。
青海省药品检验所
地址: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12号 邮编:810000
所业务科电话:0971-8247730 传真:0971-8247730
上级主管部门: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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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局机关党委:0971-6312875 驻局纪检组:0971-63130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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